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6-2

快速跳轉
  1. 1.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保險合作社不在此限。
  2. 2.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進修。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3. 3.第一項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保險、證券、期貨、金融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課程至少應包括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進修機構及辦理方式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有關進修體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4. 4.公司治理主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公司治理主管由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且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5. 5.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2條,保險業在配置公司治理人員時,應根據公司的規模、業務情況和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和適當人數的人員。並且應指定一名公司治理主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而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和保險合作社則不受此限制。公司治理主管的任務包括依法處理董事會和股東會的相關事項,製作會議記錄,協助董事和監察人的就任和進修,提供董事和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的資料,協助董事和監察人遵循法令,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3項,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的經理人,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要滿足以下要求: 1. 公司治理主管應具備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在保險、證券、期貨、金融相關機構或上市上櫃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的經驗。 2. 公司治理主管除首次就任之外,應在擔任該職務後的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之後每年至少進修十二小時。進修課程應包括公司治理主題相關的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 3. 公司治理主管的進修機構和辦理方式應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有關進修體系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該條的第4項,公司治理主管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可以由公司的其他職位人員兼任。然而,兼任公司治理主管職務的人員必須確保其在本職以及兼任職務上的有效執行,且不能涉及利益衝突或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最後,根據該條的第5項,如果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被解任,公司應在一個月內補選新的主管。 以上解釋參考的法規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22年1月7日,根據法務部發布之資料。

  • 分公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2 條規定:「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