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2條,保險業在配置公司治理人員時,應根據公司的規模、業務情況和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和適當人數的人員。並且應指定一名公司治理主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而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和保險合作社則不受此限制。公司治理主管的任務包括依法處理董事會和股東會的相關事項,製作會議記錄,協助董事和監察人的就任和進修,提供董事和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的資料,協助董事和監察人遵循法令,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3項,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的經理人,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要滿足以下要求: 1. 公司治理主管應具備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在保險、證券、期貨、金融相關機構或上市上櫃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的經驗。 2. 公司治理主管除首次就任之外,應在擔任該職務後的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之後每年至少進修十二小時。進修課程應包括公司治理主題相關的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 3. 公司治理主管的進修機構和辦理方式應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有關進修體系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該條的第4項,公司治理主管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可以由公司的其他職位人員兼任。然而,兼任公司治理主管職務的人員必須確保其在本職以及兼任職務上的有效執行,且不能涉及利益衝突或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最後,根據該條的第5項,如果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被解任,公司應在一個月內補選新的主管。 以上解釋參考的法規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22年1月7日,根據法務部發布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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