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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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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准;其經核准後自行變更投資計畫及目的,致影響全案財務評估或原主管機關核准範圍、條件者,亦同: 一、投資計畫及目的(包括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效益分析、股東或有限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結構及經營團隊)。但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並檢附合格會計師出具投資案件財務評估允當之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者,免附。 二、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包括各期投資績效分析及說明)。 三、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或被投資對象與該對象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之從屬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免附。 四、被投資對象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者,其有限合夥契約草案摘要。 五、董事會會議決議或其授權文件。 六、投資後管理方式及因應措施評估及規劃。如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保險業應另說明對該影響評估事項之投資後管理方式。 七、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二款者,其籌資規劃及投資決策機制、投資後管理、資訊揭露及利益衝突防範機制。 八、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者,其派任董事、監察人名單,以及妥善行使職權之管理機制、重大事項決定、投資後管理機制之說明,且全體保險業所派任董事席次達半數者,應另檢附具獨立性董事符合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條件之說明文件。 九、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並經簽署負責之意見書。 十、被投資對象係透過其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投資於第二條至第四條項目者,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符合法令之證明文件及監督管理方式。 十一、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2. 2.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要求補件或說明者,視為已核准。
  3. 3.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要求補件或說明者,主管機關自補件資料或說明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4. 4.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有下列重大變更情事之一,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被投資對象之營業項目、營運政策等事項發生預期之重大變動,已不符合保險業原投資計畫及目的者。 二、保險業投資金額較原核准投資金額增加逾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達原核准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但保險業依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增資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案件之時程較原規劃時程落後或有其他事由,對保險業之財務評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者。
  5. 5.前項申報事項,主管機關自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要求補件或說明者,視為完成備查。
  6. 6.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或被投資公司設置具獨立性之董事異動時,保險業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異動情形及適法性說明書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1. 投資計畫及目的,其中包括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效益分析、股東或有限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結構及經營團隊。被投資對象若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則需要檢附合格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案件財務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 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包括各期投資績效分析及說明。 3. 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4. 被投資對象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者,需要檢附有限合夥契約草案摘要。 5. 董事會會議決議或其授權文件。 6. 投資後管理方式及因應措施評估及規劃,若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且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保險業需另外說明投資後管理方式對環境影響評估事項的處理方式。 7. 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二款者,需要說明籌資規劃及投資決策機制、投資後管理、資訊揭露及利益衝突防範機制。 8. 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者,需要提供派任董事、監察人名單,以及管理機制、重大事項決定、投資後管理機制的說明。若所有派任董事中一半以上由保險業指派,則需另外檢附具獨立性董事符合法規條件的說明文件。 9. 有關機關審核文件。 10.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根據最新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這些文件的檢附及核准程序是必要的,而且如果主管機關在一定期限內未表示反對、要求補件或說明,則視為已核准申請。此外,保險業在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時,如果派任的董事及監察人有異動,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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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後自行變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