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1)營業執照申請書、(2) 公司登記證件、(3) 驗資證明文件、(4) 已繳存保證金之證明、(5) 公司章程、(6) 發起人會議紀錄或創立會會議記錄、(7) 股東名冊、(8)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9)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10)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報告書或會議紀錄、(11) 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等重要職員名冊、(12) 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13) 發起人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14) 股東所認股份逾擬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時需填具資金來源說明表、(15)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根據最新的《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實施於2006年9月11日。 以上所提到的參考資料為《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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