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

快速跳轉
  1. 1.設立保險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各項費用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文件。 四、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或創立會會議記錄。 七、股東名冊。 八、董事名冊(格式如附件五)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常務董事名冊(格式如附件五)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十、監察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五)及監察人報告書或會議紀錄。 十一、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等重要職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五)。 十二、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三、發起人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格式如附件三)。 十四、股東所認股份擬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時,需填具資金來源說明表(格式如附件六)。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之文件。
  2. 2.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1)營業執照申請書、(2) 公司登記證件、(3) 驗資證明文件、(4) 已繳存保證金之證明、(5) 公司章程、(6) 發起人會議紀錄或創立會會議記錄、(7) 股東名冊、(8)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9)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10)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報告書或會議紀錄、(11) 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等重要職員名冊、(12) 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13) 發起人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14) 股東所認股份逾擬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時需填具資金來源說明表、(15)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根據最新的《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實施於2006年9月11日。 以上所提到的參考資料為《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各項費用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