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稽核人員對不同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按照實際需要進行專案查核。這意味著稽核人員需要對不同的管理單位進行定期的綜合性查核,以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運作。然而,在已經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申請核准並採用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的銀行,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2. 稽核人員應將法令遵循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對業務和管理單位的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中。這意味著稽核人員不僅需要對業務運作情況進行查核,還需要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估。他們的目標是確保公司的運作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監理引導之內部控制制度: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62&parentpath=0,7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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