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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月彙報主管機關
  2.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3.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滿六個月,該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上市單位數為六千萬個單位以上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4. 前三項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5. 前四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6.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後或上櫃(市)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櫃)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7. 前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轉上市(櫃)但未滿六個月者,亦用之。
  8. 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市(櫃)公司,其股票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9. 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市(櫃)公司,其股票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10. 前二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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