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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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 2.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 3.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滿六個月,該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上市單位數為六千萬個單位以上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 4.前三項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 5.前四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 6.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後或上櫃(市)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櫃)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 7.前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轉上市(櫃)但未滿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 8.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市(櫃)公司,其股票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 9.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市(櫃)公司,其股票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 10.前二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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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非屬在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滿六個月且符合特定淨值或會計年度條件的公司,證券交易所可以公告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2.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滿六個月且符合特定淨值或會計年度條件的公司,且該公司符合特定條件,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以公告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3.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滿六個月,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年度或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上市單位數超過六千萬個單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公告其為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 4. 符合前三條規定但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集中或成交量過度異常的股票或存託憑證,不得被核准為融資融券交易。 5. 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6. 上市(櫃)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情事外,即可申請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上市滿六個月與其他特定規定;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7. 修正施行前已轉上市但未滿六個月的股票或存託憑證,同樣適用這些規定。 8. 上市(櫃)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即可申請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特定規定。 9. 上市(櫃)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即可申請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特定規定。 10. 上市(櫃)公司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即可申請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特定規定。 11. 上市(櫃)公司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即可申請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特定規定。 12. 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13. 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股東權益是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非名詞
- 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適名詞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企業併購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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