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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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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稽主管督導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二、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三、證券商因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四、未配合本會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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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章,並沒有提及到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1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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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1 條規定:「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督導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