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督導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二、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三、證券商因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四、未配合本會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根據所提供的文章,並沒有提及到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1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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