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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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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公司目前之商品(服務)項目及計畫開發之新商品(服務)。 (二)產業概況:說明產業之現況與發展,產業上、中、下游之關聯性,產品之各種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 (三)技術及研發概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投入之研發費用與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產銷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公司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提供)地區、市場占有率及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二)主要產品之重要用途及產製過程。 (三)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 (四)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稱及其進(銷)貨金額與比例,並說明其增減變動原因。但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 三、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及學歷分布比率。(附表十九) 四、環保支出資訊: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污染環境所遭受之損失(包括賠償及環境保護查結果違反環保法規事項,應列明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五、勞資關: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包括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列明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長期借款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二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的規定,營運概況應該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公司所營業務的主要內容和其營業比重,以及公司目前的商品(服務)項目和計畫開發的新商品(服務)。 (二)產業概況:說明產業的現況和發展情況,產業上、中、下游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產品的各種發展趨勢和競爭情況。 (三)技術和研發概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投入的研發費用和開發成功的技術或產品。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產銷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公司主要商品(服務)的銷售地區、市場占有率、市場的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和未來的發展前景,並提供相應的有利、不利因素和因應對策。 (二)主要產品的重要用途和產製過程。 (三)主要原料的供應狀況。 (四)最近二年度中占到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稱和金額,並解釋其增減的原因。但若契約規定不得揭露客戶名或交易對象為個人非相關人者,可使用代號替代。(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 (五)最近二年度的生產量。(附表十七) (六)最近二年度的銷售量。(附表十八) 三、從業員工的情況:包括最近二年度和年報刊印日止的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和學歷分布比率。(附表十九) 四、環保支出資訊:包括最近年度和年報刊印日止因為環境污染而遭受的損失(包括賠償和違反環保法規的處分結果),並揭露目前和未來可能發生的估計金額和因應措施,無法合理估計的情況應該說明。 五、勞資關係: (一)列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和實施情況,以及勞資協議和員工權益維護措施的情況。 (二)列出因勞資糾紛而遭受的損失(包括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處分結果),並揭露目前和未來可能發生的估計金額和因應措施,無法合理估計的情況應該說明。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述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和資源投入等。 (二)列出最近年度和年報刊印日止因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而遭受的損失、可能影響和因應措施,無法合理估計的情況應該說明。 七、重要契約:列出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的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長期借款契約和其他可能影響股東權益的重要契約,包括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和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二十) 這些法規的解釋和範例可以參考以下來源: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財政部網站 - 公司法-行政院網站 - 證券交易法-行政院網站 - 商業會計法-行政院網站 - 資訊安全管理法-行政院網站

  • 名詞
  • 揭露名詞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福利措施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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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規定:「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