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3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每個款項的解釋: 1.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並確實執行稽核計畫。在執行稽核計畫期間,內部稽核單位必須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並以此資料撰寫稽核報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2. 公開發行公司每年度稽核計畫應至少包含以下事項: - 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 管理與控制與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有關的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作業。 - 子公司的監督與管理。 - 董事會議事運作的管理。 - 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的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會計專業判斷程序和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的流程等。 - 資通安全檢查。 - 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營運循環。 3.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其年度稽核計畫也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的管理。 4. 如果公司的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每年度稽核計畫還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的管理。 5. 公開發行公司的年度稽核計畫必須經董事會通過。若對年度稽核計畫進行修正,也需要經董事會通過。 6.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當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需要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並將其意見紀錄在董事會紀錄中。 7. 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至少應保存五年。 以上解釋是根據「公開發行公司法」相關法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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