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時應包括的項目,並要求依照所定作業程序辦理。其中包括背書保證的對象、評估標準、額度、辦理程序、審查程序、子公司的控管程序、印鑑章的使用和保管程序、決策和授權層級、公告申報程序、違反作業程序的處罰、對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的子公司的管控措施,以及其他需要依照準則訂定的事項。根據第2項的規定,對於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的子公司股票,計算實收資本額時應包括股本和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最新版(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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