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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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概況及職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概況: (一)公司簡介: 1.設立日期。 2.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二)。 3.營業項目。 4.沿革:最近五年度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募集或私募(附表三)、董事、監察人或持股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移轉股權、經營權之改變(附表四)及其他重要紀事。 5.受託機構之信用評等(設立未滿三年者免附)。 (二)公司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之法人股東下列資料: 1.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五) (2)主要股東名單:持股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六) 2.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受託機構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七) 3.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受託機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其代表人。(附表八) (三)關係企業圖: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之法人股東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率、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四)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已募集或私募其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名稱、受益證券概況。(附表九) (五)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六)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內受託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七)訴訟或非訟事件:受託機構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受託機構之職責: (一)受託機構之義務及責任。 (二)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三)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四)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五)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六)信託財產評審之程序、原則及公告。 (七)受託機構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之機制與條件,及其合理性分析。 (八)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