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證券商在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時,可以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同時,證券商應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並交付給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同時辦理公告。但是,如果投資人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自行買入這些證券,則可以免予交付公開說明書。 根據該條第2款,公開說明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封面應顯著刊印以下文字:本指數投資證券已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但並不表示絕無風險。同時也應註明投資人在到期時或到期前賣出時可能面臨的風險,例如市場波動、發行證券商違約或信用風險。此外,若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存在虛偽或隱匿的情節,則發行證券商及其負責人以及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的其他人應依法負責。同時也應詳列網址以查詢公開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的網址以及證券商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的網址。 2. 指數投資證券的概述,包括證券商名稱、證券的簡介(如名稱、發行單位數、發行總額、發行價格、發行日期、到期日、發行期間、標的指數名稱、交易市場、指標價值、是否分配收益、投資費用、到期償還、證券商提前贖回及投資人申購賣回等事項)、標的指數說明、估計指標價值及計算方法、收益分配方式、投資人費用負擔、資金用途及避險操作策略、投資人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及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方式、到期償還方式、證券商增額發行、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之條件及程序、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及終止上市或上櫃之應辦事項及程序、證券商概況、證券承銷商及流動量提供者之名單及職責,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需要記載的事項。 根據第4款,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的範本格式由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如果需要修正,也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 最後,根據第5款,證券商在編製指數投資證券的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時,應依據前三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投資業務管理規則第3條,投資業務管理暨服務業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和資格,投資業務的證券商應依法獲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設立並登記,並且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辦理業務,且應根據法令的規定辦理證券交易相關業務。也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網站,以了解最新的法規內容和相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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