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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準備金調整表(以下簡稱準備金調整表),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送請其準備金之收管單位查
  2. 前項準備金調整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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