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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收管機構應彙集其各分支機構訖之準備金調整表暨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據以填報受託收管準備金彙總表;並應由受託收管機構於第十一條規定準備金調整表送查核之期限後五個營業日內,送請本行業務局查核。
  2. 前項受託收管準備金彙總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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