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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準備金之算及調整事項,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由其臺北分行辦理外,其他金融機構由其總機構彙總辦理之。
  2. 金融機構合併時,其合併當期準備金之核算及調整事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金融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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