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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應提存準備金之計算期間為每月第一日起至月底止。但新開業金融機構開業當期自開業日起算。
  2. 每期應提存準備金之日平均額(以下簡稱應提準備額)係以應提存準備金之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之每日餘額乘以法定準備率,所得各乘積之和除以當期天數。
  3. 營業日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以其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
  4. 金融機構每日進行結帳作業者,得向本行申請以每日帳列餘額列計,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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