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營運期間非經本行許可,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如無法正常運作,或有暫停、終止外幣清算系統之參加單位(以下簡稱參加單位)參與之情事,應立即函報本行。 二、應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定期將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如對所提供之外幣清算服務收取費用,應訂定收費標準,報本行備查;變更時,亦同。 四、與參加單位間之約定事項,應訂定作業要點,報本行備查。對於參加單位因違反與其訂定之契約,致妨害外幣清算系統之順暢運作者,除依契約處置外,並應視其違約情節函報本行。 五、於本行對其業務情形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時,不得拒絕。 六、依參加單位所設質之本行定期存單、中央政府公債或其他擔保品,提供日間透支額度者,應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報本行備查。 七、應與結算機構及參加單位約定支付指令經外幣清算系統完成清算後,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