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營運期間非經本行許可,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如無法正常運作,或有暫停、終止外幣清算系統之參加單位(以下簡稱參加單位)參與之情事,應立即函報本行。 二、應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定期將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如對所提供之外幣清算服務收取費用,應訂定收費標準,報本行備查;變更時,亦同。 四、與參加單位間之約定事項,應訂定作業要點,報本行備查。對於參加單位因違反與其訂定之契約,致妨害外幣清算系統之順暢運作者,除依契約處置外,並應視其違約情節函報本行。 五、於本行對其業務情形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時,不得拒絕。 六、依參加單位所設質之本行定期存單、中央政府公債或其他擔保品,提供日間透支額度者,應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報本行備查。 七、應與結算機構及參加單位約定支付指令經外幣清算系統完成清算後,不得撤銷。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了外幣清算銀行在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時應遵循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外幣清算銀行在營運期間若未經本行許可,則不得擅自停止辦理,並應立即函報本行的情況。此外,外幣清算銀行還應隨時提供本行所需的相關資訊,並定期將統計報表報送本行。如果外幣清算銀行對所提供的外幣清算服務收取費用,則應制定收費標準並報備本行。另外,與參加單位之間的約定事項應訂定作業要點並報備本行,且如果參加單位違反了與外幣清算銀行的契約,導致外幣清算系統運作受阻,外幣清算銀行應該依契約處置並向本行報告。在本行對其業務情況進行檢查和調閱有關資料時,外幣清算銀行不得拒絕提供。此外,如果外幣清算銀行根據參加單位所設質的本行定期存單、中央政府公債或其他擔保品提供日間透支額度,則應制定相關的作業程序並報備本行。最後,外幣清算銀行應與結算機構和參加單位約定的支付指令在外幣清算系統完成清算後,不得撤銷。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外換業你知道嗎?》,檢索日期:2021年11月22日,網址:https://www.dgbas.gov.tw/mp.asp?mp=3 - 財政部金融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外幣清算服務業》,檢索日期:2021年11月22日,網址:https://www.banking.gov.tw/cht/banking/20201009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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