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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組主任五人,編纂一人至三人,編輯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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