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分別聘請之:一、中央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二、體育學者、專家。 三、有關體育之教育主管人員。 四、對體育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五、熱心體育人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分別聘請之:一、中央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二、體育學者、專家。 三、有關體育之教育主管人員。 四、對體育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五、熱心體育人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