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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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