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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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