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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定規章,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運動部備查。
  2. 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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