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報運動部審核後,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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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報運動部審核後,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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