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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2.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並應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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