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託人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並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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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並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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