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3條,當受託人希望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者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闡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者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的理由文件。 三、所要取得財產或者設定或取得權利的種類、總額和價格證明文件。 例:如果一個教育機構成立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並希望將這個信託中的農地轉為自有財產,該機構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書、闡明將農地轉為自有財產的理由文件,以及農地價值和價格的證明文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3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