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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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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深度解讀

根據我所蒐集到的資料,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4條規定,當公益信託發生本法第73條所定情事時,受託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的副本,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1. 申請書。 2. 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的文件。 3. 信託條款變更案以及新、舊對照表。 4. 變更後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 舉例來說,如果在教育業務公益信託中,受託人需要變更信託條款,他們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提交相應的文件,說明需要變更的理由,並附上變更後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以供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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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