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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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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