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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託人或受益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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