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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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8條,當受託人的職務被解除或任務終了,或者遺囑指定的受託人拒絕或者無法接受信託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第76條、第36條第3項、第45條第2項和第46條的規定,依申請或根據職權選任新的受託人。 例如,如果在一個教育業務的公益信託中,受託人的任務已經結束,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相關的法規,選任一位新的受託人來繼續履行信託的職責。這可以確保信託的目的得到有效執行,並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遺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 依職權名詞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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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