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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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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深度解讀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規定了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如欲申請選任新受託人時,應提出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以及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舉例來說,如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發現原受託人在履行信託職責方面有缺失或不當行為,便可按照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的規定,申請選任新的受託人,並提供相關的文件,如指出原受託人的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的證明文件,並提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新受託人的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等。此舉旨在確保教育業務公益信託的順利進行並維護相關利益關係人的權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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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