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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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据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的规定,当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发生变更时,新的受托人除非主管机关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选任,否则应提交以下文件的两份副本,向主管机关申请受托人许可: 1. 履历表。 2. 身份证明文件。 3. 其他相关文件。 如果主管机关驳回前述申请,应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参考资料: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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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