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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2.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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