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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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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2. 2.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深度解讀

根据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的规定,当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发生变更时,新的受托人除非主管机关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选任,否则应提交以下文件的两份副本,向主管机关申请受托人许可: 1. 履历表。 2. 身份证明文件。 3. 其他相关文件。 如果主管机关驳回前述申请,应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参考资料: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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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