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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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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2. 2.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3. 3.第一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准酌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深度解讀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要求信託監察人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時,應檢具報酬請求書、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以及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這意味著在請求報酬時,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信託監察人如果要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必須提交報酬請求書、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和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給主管機關審核。 參考資料來自「教育部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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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規定:「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