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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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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監察人
依本法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
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
報酬
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
主管機關
提出: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第一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
核
准酌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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