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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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要求信託監察人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時,應檢具報酬請求書、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以及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這意味著在請求報酬時,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信託監察人如果要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必須提交報酬請求書、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和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給主管機關審核。 參考資料來自「教育部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信託法 第 7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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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