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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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深度解讀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3條規定了信託監察人辭任的程序和文件要求。根據這條法規,在申請辭任時,信託監察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信託監察人需要提交一份辭任申請書。 2. 辭任理由書:信託監察人需要提供一份詳細說明辭任理由的書面文件。 3. 事務處理報告書:信託監察人需要提交一份報告,詳細描述已經處理或需要處理的事務。 4.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信託監察人需要提交一份有關新任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文件。 這些文件需要準備兩份,並向主管機關提出。這些文件的準備和提交是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進行的。 參考資料: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中華民國教育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7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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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