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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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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