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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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4條,要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時,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解任理由書。 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這表示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希望解任信託監察人時,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這些文件。其中,申請書應包括有關申請人身份和動機的資訊,而申請解任理由書則應說明為什麼需要解任監察人。此外,他們還需要提供有關新的監察人選任的意見。具體而言,這些意見可能涉及對潛在候選人的背景、能力和信譽的評估。 作為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法規的一部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4條的目的是確保對信託監察人解任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保護教育業務公益信託的利益和正常運作。這條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8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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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