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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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深度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如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要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 1. 申請書 申請人需填寫適當的申請書。 範例: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說明其擔任新信託監察人的目的和原因。 2. 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需提供文件,證明原信託監察人已解除職務、任務已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 範例:申請人提交了原信託監察人辭職信,以證明其已解除職務。 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申請人需提供關於選任新信託監察人的意見。 範例:主管機關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新信託監察人的選任提出意見。 4. 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9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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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