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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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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主管機關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
擔保
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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