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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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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
  2. 2.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教育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款中的「教育業務」指的是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和青年發展業務等。 範例:一個經主管機關許可成立的信託組織,以提供社會教育和青年發展業務為目的。 2. 本條款中的「公益信託」指的是為從事教育業務而設立的信託,該信託的設立和受託人需經主管機關的許可。 範例:一個以從事學校教育為目的的信託組織,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成立並受其監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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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教育業務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