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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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款中的「教育業務」指的是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和青年發展業務等。 範例:一個經主管機關許可成立的信託組織,以提供社會教育和青年發展業務為目的。 2. 本條款中的「公益信託」指的是為從事教育業務而設立的信託,該信託的設立和受託人需經主管機關的許可。 範例:一個以從事學校教育為目的的信託組織,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成立並受其監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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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