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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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以下是我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但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縣(市)者,主管機關得委辦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許可及監督,並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這一條規定了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負責。然而,如果公益信託的財產金額尚未達到一定金額,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僅限於單一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委託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許可及監督工作,同時負責處理本法及相關辦法所規定主管機關應負責的事項。 2. 前項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條規定了前一項所提到的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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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