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但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縣(市)者,主管機關得委辦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許可及監督,並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2. 前項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公益信託之主要受益範圍不明或有疑義,不能確定其許可及監督之機關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