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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為前條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八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3.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4. 第一項第五款受託人為信託業者,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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