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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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人為前條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八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 3.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 4.第一項第五款受託人為信託業者,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5條,受託人在申請許可時應提供以下文件: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財產證明文件、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若有諮詢委員會則需要提供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如果是法人以宣言方式設立信託,需要提供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信託契約。另外,其中履歷書需要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若是法人則需載明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在第五款中,如果受託人是信託業者,則可以代之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營業許可證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住所名詞
- 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可證名詞
- 信託法 第 71 條條文
-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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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