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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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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