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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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時,應針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1. 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2. 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3. 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4. 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 5. 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6. 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 在審查過程中,如果公益信託的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有關,主管機關可以徵詢各有關機關的意見。審查結果,如果符合條件,主管機關會發給設立和受託人許可書;如果不符合條件,則應敘明理由並駁回申請。 以上回答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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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