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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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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 五、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
  2. 2.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3. 3.主管機關經依前二項規定審查,應予許可者,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以下簡稱許可書);不予許可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時,應針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1. 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2. 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3. 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4. 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 5. 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6. 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 在審查過程中,如果公益信託的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有關,主管機關可以徵詢各有關機關的意見。審查結果,如果符合條件,主管機關會發給設立和受託人許可書;如果不符合條件,則應敘明理由並駁回申請。 以上回答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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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