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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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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2. 2.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3. 3.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深度解讀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8條規定了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立即辦理信託財產的移轉或處分,并在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后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報。此外,如果是以宣言方式設立的信託,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即刻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和宣言內容登載在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報紙上,並在登載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報。對於公眾以信託契約形式加入為委託人的情況,應適用第一項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在教育業務公益信託中,受託人需要按照規定進行財產的移轉或處分,并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文件進行申報。對於以宣言方式設立的信託,受託人還需要在報紙上刊登相關的公告。以上是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的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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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