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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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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