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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2.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甄試入學報考資格、甄試方式等事項,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3.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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