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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教育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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