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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列表層轉教育部核定備。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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