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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督學、課長,服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者,得逕行派任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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