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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2.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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