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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家講座除由推薦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外,本部每年獎助新臺幣二百萬元,按年度撥給;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一、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二、教學研究經費:扣除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後金額,包括延聘助理、業務費、旅運費等。
  2.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公務預算所提供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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