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短期票券。
前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五。
第一項投資不得影響本基金正常運作,相關投資風險管控機制,由本部另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